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雷连松,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村**村民小组**号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连松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于2020年6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被告人雷连松在缅甸邦康“杀猪盘”电信网络诈骗公司的操纵下,通过聊天打感情牌、发送网络炫富照片等为诱饵,鼓吹、诱使被害人张某某相信在其提供的“新浪爱彩”博彩平台投资理财可以赚钱。在被告人的指引下,被害人进入“新浪爱彩”网站注册账号,并在客服提供的银行账号上充值买游戏币,猜单双赚取点数,刚开始被害人赢利,赢得游戏点可以兑换成现金,被告人以各种理由使被害人相信充值越多返利超高。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2日期间,被害人张某某在诈骗公司客服提供的上**等5人账户上先后转账19笔,计524350元;2019年10月15日,该网站关闭,账号无法登录,被害人账号里的100万元博彩投资点数无法兑换成现金,致使被害人被骗524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雷连松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六张、移动U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连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连松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连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维文
检察官助理:罗贵生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