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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王某某、杨某某赌博案)【2020】65号

时间:2020-09-25 11:22:31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作者: 点击数: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85********,土族,硕士研究生,甘肃省永靖县人,住甘肃省永靖县**镇**路**号**栋**单元**室,系永靖县**干部。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永靖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2日取保候审。永靖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12日提请批准逮捕,同年8月20日被永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7日被永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永靖县人,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路**号**单元**号,系**银行永靖县支行信贷员。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1日,因赌博被永靖县公安局罚款500元。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2020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另案处理)商议后王某乙叫上达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来到王某甲位于永靖县**新区**庭院**号楼**单元**室的家中用扑克牌以“十点半”方式进行赌博。等玩到天亮的时候王某甲和陈某某各输了9万元、10万元左右的高利贷,杨某某赢了4万元左右,其余都被王某乙所赢,抽头1万多被四人平分。

   2、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和王某乙找被告人王某甲和陈某某到王某甲家中玩赌博,到王某甲家中之后因陈某某有事就离开了,王某乙、王某甲、杨某某三人以“推三弓”方式进行赌博,赌博过程中王某甲没有钱,达某某就向玩家发放高利贷,结束时王某甲输了15万元的高利贷。当晚抽头的钱中王某甲分得1000多元,其余被王某乙、杨某某等人所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陈某某、王某乙、达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王某甲为赌博提供场所、积极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聚众赌博,数额五万元以上,并抽头渔利;杨某某积极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聚众赌博,数额五万元以上,并抽头渔利,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通新

检察官助理:唐树青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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