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之际,庞大而繁荣的市场中心随处可见,赚钱盈利与契约互惠的市民心态非常流行,而这两个重要条件正是重商主义发展的沃土。到了汉代,面对人口的压力,国家不得不推行劳动密集型且高度精细的集约化农业,于是出现了一种重商性农业经济的苗头,但很快被自先秦以来形成的“重农抑商”的传统观念所扼杀。在汉初一百年内,国家一直在与颇具影响的城市商贾进行斗争,例如采取对重要商品专营、发展官营工商业、歧视性征税及其他财政货币措施等新经济政策,试图实现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完全把控。
首先,商贾与犯罪官吏、亡命者、赘婿被国家同列为七种人,遣往边郡强制戍卫,称“七科谪”。“七科”中商人地位最低,犯罪官吏、逃犯、赘婿谪止其身,而商贾一律谪戍,甚至推及父母、祖父母。此外,汉代更是禁止官吏为商,试图从根本上切断官商经济,充实国库。
其次,武帝为增加财政收入,对市场交易、车辆和财产开征新税,以补充从产品征收的实物税和人口税(人口税包括针对成年人所征收的算赋和针对未成年人的口赋。算赋是国家税收,归大司农;口赋是帝室税收,归少府)的不足。同时为了打压商人,对其苛以重税。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冬“初算商车”,即按商贾车船的拥有量征税。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颁布《缗钱令》,即算缗钱商人纳税“率缗钱二千而算一”,一算为一百二十钱,即财物按6%纳税,比手工业者税额多一倍。“商贾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商人比有车的吏民税额也多一倍。算缗钱是专门针对工商业者制定的税目,是向货物成本即营业资本征税,属于财产税范畴。《缗钱令》颁布后,“豪富皆争匿财”。于是,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推出《告缗令》,对隐瞒不报或自报不实者,鼓励揭发。凡揭发属实,即没收被告者全部财产,并罚戍边一年,告发者奖给被没收财产的一半。此令一行,各地争相告缗。此后,又扩大了税收的征收范围。凡豪家及中产之家的财产,包括缗钱、商货、车、船、田宅、牲畜及至奴婢等,均在征税之列。直至汉末,朝廷都从未废止过算车船和算缗钱这两个税目。
再次,武帝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担任大农丞的桑弘羊试办均输法:“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方物贡输,往来烦杂,物多苦恶,或不偿其费。故郡国置输官以相给运,而便远方之贡,故曰均输。”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桑弘羊又创立了平准法:“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召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物,名曰‘平准’。”所谓均输,就是将实物纳贡(税)转换为货币或政府所需物资(战略储备);平准,就是通过国家采购和销售来平抑物价(打击投机倒把)。均输平准之法,古已有之,两相结合,建立了一个由朝廷大司农统一管理调度的商业运销网络,发挥了宏观经济调控、抑制民间富商大贾和充实国家财政等多种功能,多为后世效法。
最后,推行盐铁酒专卖。富商大贾虽“冶铁煮盐”财累万金,然不佐国家之急和黎民重困。有鉴于此,武帝元封元年重禁山泽,实施盐铁官营。只不过官营逐渐使一部分财富集中于大官僚、地主及商人手中,从而剥夺了中小地主的利益。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就中央是否对盐铁实行专卖一事展开激烈辩论,史称“盐铁会议”。盐铁会议后,国家正式退出垄断经济领域。
严厉打击商贾的经济法律政策,导致富裕的商贾转战于田地,进一步加剧了土地兼并。汉代的土地制度意在对富户豪强所拥有的土地数量给出上限,以制止对穷人的剥削并制约土地权贵的发展。(杨联陞:《中国制度史》,彭刚、程刚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07页)大约在公元前120年(武帝元狩三年)左右,董仲舒首倡限制土地所有权,但却未见实行。王莽在始建国元年(公元9年)推行家喻户晓的土地国有化政策,但三年后即告失败。终汉之世,土地问题始终没有解决,造成疯狂兼并,使政府减轻租税的政策全失功效。
总体而言,汉代所推行的一系列新经济调控政策之得失,正如国学大家钱穆所言:“言其得失,则算缗一事,厉民最甚……告缗以外,其祸民甚者当推铸钱……汉武一朝财计,争执最大者,为盐铁之专卖……均输亦桑弘羊理财大计……要其立法本意,则未尝全无可取也。卖爵一事,波及吏治,流弊亦甚。其他关系较小,无足深论矣。”(钱穆:《秦汉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91-195页)
从宏观上来看,秦代以及之前累积下来的社会和经济非正义问题,尤其是土地和财富分配的非正义,汉代不仅没有通过立法加以缓和,反而进一步恶化。朝廷选官采用的察举制,逐渐被有钱有势者利用。于是,他们在政府官员中的人数开始增长,把持甚至垄断大权,门阀制开始显现。于是,官僚阶层的权贵化以及“官-商-儒”的结合,致使土地和财富分配成为汉代乃至魏晋之际最为棘手的政治难题。(许倬云:《汉代农业:早期中国农业经济的形成》结语部分,程农、张鸣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可以说,汉代虽克服了先秦社会封建体制下宗主和封君之间的矛盾,但其采取的诸多新经济法律政策又引起了国家政权和社会豪强之间的新矛盾,带来了几乎不可破解的传统民商事法律难题。
(作者单位分别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广州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