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永靖县人民检察院举行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仪式,州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负责人黄润,县院检察长赵国正等共同为救助对象发放4.1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

案情回顾
该救助对象张某某等人于2014年10月26日,到永靖县三峡矿业项目部索要被拖欠的工资。项目部工作人员王某要求其离开项目部。双方在推搡过程中王某用菜刀将张某某砍成轻伤。经县法院判决王某赔偿86291余元。该案在执行中王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永靖县无住处、无正式职业,下落不明,致被害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后,告知受害人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权利。经过走访调查,受害人治疗期间花费较大,微薄的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家中4口人全靠他一人的工资生活,住院治疗费至今无法执行赔偿,张某某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条件。

经报州人民检察院、州委政法委审核后,决定给予被害人4.1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该案的办理,使检察机关着力服务大局、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表现,让受困群众真正感受到党的温暖和司法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