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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高空抛物”案批准逮捕

时间:2021-05-27 09:48:01 来源:第三检察部  作者:杜虎炜 点击数:

5月26日,永靖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高空抛物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郭某元(男,26岁,永靖县人)批准逮捕。

经查,2021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元等前往令牌花苑朋友家喝酒时遭到拒绝,郭某元为发泄心中不满,将自己提的一箱罐装啤酒从12楼过道窗户扔到楼下,砸中一辆红色现代瑞纳轿车,致车辆后挡风玻璃、车顶及内饰不同程度受损,因驾驶员当时坐在主驾位置,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对该案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体现了检察机关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坚定决心,和刑事司法领域对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能够对不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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