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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刑附民”公益诉讼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时间:2023-11-29 15:33:59 来源:第二检察部  作者:毛霞 点击数: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永靖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依法审查查明,马某经营成人用品店,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保健品,经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这些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药物成分,被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承办检察官认为,马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处马某承担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

该案的办理,对于规范县域内食品、药品、保健品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永靖县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坚守司法为民初心,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加大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力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1、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呢?

●一般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具有程序性诉讼实施权的检察机关在针对特定领域损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附带向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致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有责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

2、一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除需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涉及邻域有哪些?

●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被告人可能承担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或者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造成的损失、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被告人可能承担召回并依法处置相关食品药品以及承担相关费用和惩罚性赔偿等责任。

●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保护案件,被告人可能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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