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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 非法持枪“刑不刑”,以案普法告诉您

时间:2023-11-24 15:56:42 来源:第一检察部  作者:祁玉红 点击数: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份,永靖县公安局民警在入户清查枪支时,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将一支存放于家中多年的土枪主动上交给民警。该枪支全长1640mm,枪管内径11.8mm,经临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性能良好,能正常击发,构成了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条件,属于枪支。周某某交代,该枪支是二十多年前永靖县红泉镇村民祁某某(已故)赠送给其本人,随后藏放于老家住宅后院草棚内,其非法持有该枪支后未配备火药、弹丸等物品,也未使用该枪支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鉴于周某某主动上交枪支并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检察官说法

我国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管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非法持有枪支者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如果家中有购买零件自制、受赠或祖辈遗留的枪支,即使存放枪支的目的不是使用,仅是私藏在家中留念、把玩或观赏,也是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及时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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