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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贪图小利吃大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终获刑

时间:2023-10-24 10:18:31 来源:第一检察部  作者:焦美云 点击数:

近日,永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范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判决生效,范某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简要案情

2023年6月初,被告人范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乘车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向他人出租自己名下卡号尾号为1461的江西银行卡,在他人操作期间提供刷脸认证服务帮助对方转账。范某某名下银行卡当日进账、出账158万余元,其中涉及已查证电信诈骗案件四起,诈骗资金330000余元,本人获利2800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高报酬高利润的诱惑下,就一定存在高风险,提醒市民注意防范,不要因贪小便宜铤而走险,要恪守底线,以免身陷囹圄或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本案中的被告人因贪图一时之利,把银行卡租借给他人,帮助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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