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本院要闻 > 正文
本院要闻

【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永靖检察:坚持依法能动履职 用检察蓝守护耕地“红线”

时间:2023-09-19 15:47:27 来源:第二检察部  作者:毛霞 点击数:

近日,永靖县检察院在履职督查中发现辖区某乡镇存在非法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线索,遂派员到现场深入走访调查。经调查发现,该乡镇有农业示范项目施工单位占用耕地0.53亩、永久基本农田0.53亩。

非法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土地资源。为最大限度保护好基本农田,守护好耕地“红线”,经前期调查和研究,我院依法向该乡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该乡镇对违规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依法监管,同时强化日常监管,严防非农建设行为。

今后,我院将持续发力,依法能动履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有关部门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检察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关闭

智能悬浮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