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本院要闻 > 正文
本院要闻

【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而不是骗保者的“唐僧肉”

时间:2023-08-28 23:31:20 来源:第一检查部  作者:孔志红 点击数:

近日,永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甲诈骗案一审判决生效。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数额较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马某甲父亲马某乙驾驶三轮电动车与孔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永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孔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马某乙负次要责任。被告人马某甲为了使其父亲马某乙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隐瞒其父亲遭受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的真相,虚构马某乙因独自骑车外出不慎摔倒,导致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其在村卫生室和镇卫生院开具外伤证明后上交至永靖县人民医院医保科,并在《外伤医保报销承诺书》上签名,成功为其父马某乙办理了医疗保险报销手续。

马某乙住院治疗期间,马某甲先后三次为其父马某乙违规办理医疗保险待遇相关手续,违规享受医疗保险金共计14392.97元。后在永靖县公安局与永靖县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的劝导下,马某甲于2022年7月5日全额退还其父亲违规享受的医疗保险金。

看“他”怎么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广大群众请注意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任何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损害的都是全体参保人的权益。检察机关将继续贯彻司法为民理念,以零容忍的态势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维护好群众利益。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使用医保基金,切莫因贪图小利骗取医保而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关闭

智能悬浮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