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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订货为名,行诈骗之实, 离职员工竟然坑骗老客户!

时间:2024-01-03 15:08:16 来源:第一检察部  作者:孔志红 点击数:

近日,永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孔某某诈骗案一审判决生效。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公司员工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2年4月至9月,被告人孔某某为永靖县某公司业务员,负责向客户送货。2022年9月底,孔某某与该公司解除雇用关系。后孔某某于2022年9月底至2023年1月期间,在未取得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冒充该公司员工,以搞优惠活动为名向客户推荐方便面、饮料、酒水等收取预付款进行诈骗,先后实施诈骗13起,涉及金额14283元,后将违法所得全部挥霍。案发后其家属已赔偿了全部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客户对业务员的真实情况并不是十分了解,消费者的麻痹大意,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公司在员工离职后,应该及时告知新老客户,谨防离职人员冒充公司人员行骗。广大群众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交易时务必要求对方出示相关证件和手续,确定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且要随时关注对方是否按合同约定正常履约,不能轻信对方开出的“空头支票”。在遭遇诈骗后,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聊天、转账记录,并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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