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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靖龙未检】检察建议+法律培训,筑牢未成年人安全防线

时间:2024-12-14 15:36:14 来源:第三检察部  作者:罗发霞 点击数: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发现仍有部分酒吧、娱乐场所在经营过程中,未尽身份审核义务,违规接纳、招用未成年人,且向未成年人售酒,导致未成年人打架斗殴、酒后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等治安案件频发,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及健康成长。为持续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推动社会综合治理,近日,永靖县人民检察院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强化娱乐场所监管,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座谈会,并对当前的工作查漏洞、找问题、共商措施,向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法制发了检察建议。

县检察院“小靖龙”未检工作室负责人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之邀,为城区娱乐场所、网吧等经营者开展了一场题为《落实强制报告,共筑未成年人“防护网”》的法治宣讲,主要从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社会环境的重要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等几个方面,结合身边案例深入浅出的讲解了违规接纳、招用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等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的处罚,为经营者们敲响警钟。同时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员工培训、建立预防机制、加强宣传和教育引导及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等五个方面对娱乐场所的经营主体提出建议。并强调,各娱乐场所经营户要认真履行市场主体职责,严守法律红线,严禁招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努力形成人人参与、共同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随后,各娱乐场所负责人签订了《永靖县文旅行业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承诺书》,作出保护未成年人的庄严承诺。

下一步,永靖县人民检察院“小靖龙”未检工作室将立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持续跟进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屏障。落实“两法”,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守护“未来”,需要你我携手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娱乐场所相关法条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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