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住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农民。2002年4月2日被永靖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8月24日被哈密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26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1日被永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新区**庭院小区南门**蔬菜水果综超市门锁,盗得十三条香烟,价值1460元,两斤世纪金徽四星低度白酒,价值180元,人民币670元,赃物未追回。
2、2020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永靖县**镇**A区**号楼**号商铺(**办公)门锁,盗得人民币2700元,赃物未追回。
3、2020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8新区**广场的**通讯手店铺门锁,盗得五部旧手机,价值3350元,案发后追回手机二部。
4、2020年11月24日凌晨1时,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药业**县**什字店门锁,进入店中,未发现现金后离开;凌晨2时,被告人李某窜至永靖县**镇**什字**服装店,利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门锁,盗得人民币2400元;凌晨4时,被告人李某又窜至**小区门口的**店,利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门锁,盗得人民币200元,赃物未追回。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并从其处查获**公司2020年11月22日丢失的OPPO手机一部,价值150元,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在九个月至一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虎炜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