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80********,土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住甘肃省永靖县**路**号**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8月19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30日23时05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甘NF****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永靖县古城新区**茶楼门前出发,行驶至古城新区太极南路**茶楼门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冯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