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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2021】65号

时间:2021-10-20 16:49:46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作者: 点击数: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74********,汉族,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1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酒后驾驶甘N6****号小型轿车从永靖县**镇**村家中出发,途径**公路向**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永靖县**镇**大桥**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甘NC****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孔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8.0mg/100ml。2021年9月17日,孔某某赔偿张某某损失43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被告人孔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孔维文

                                              检察官助理: 唐树青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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