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公司永靖县支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现住址永靖县刘家峡镇四局**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 。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1年6月22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永靖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年11月2日,永靖县人民法院以(2020)甘2923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5000元并支付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二、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68342.59元及支付从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该民事判决书于同年11月26日生效。2020年11月10日,永靖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申请依法解除了对其永靖县**镇**路**楼**室的查封,再次对其永靖县**镇**花园**室进行查封。后经查证,杨某某于2018年10月22日已将**花园**室房屋以535600元钱出售给他人,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该房款已付清,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20年8月10日,杨某某将**楼**室房屋出售给陈某某,2020年8月10日至11月17日期间,杨某某总共收取375800元房款后将该房屋过户给陈某某,该款杨某某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2020年12月9日,张某某向永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永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张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杨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手续,2021年5月10日,杨某某向法院交纳执行款40000元,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永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以(2021)甘2923执15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6月29日,杨某某家属向法院缴纳执行款60000元,当天法院将该款退还张某某,张某某向法院申请放弃余额不再强制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期间提供虚假担保,转移资产,有能力履行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侦查环节已履行部分款项,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孔维文
检察官助理: 唐树青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