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检务公开 > 正文
检务公开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2022】54号

时间:2022-06-24 20:02:55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作者: 点击数: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2022〕54号

被告人陈光谱,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1********,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住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14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光谱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5月2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陈光谱醉酒后驾驶甘N****号小型轿车从永靖县**局门口出发沿**路往**广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厂**大桥**路段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陈光谱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82.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陈光谱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笔录等;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光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光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光谱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通新

检察官助理:罗贵生

2022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光谱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关闭

智能悬浮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