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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2022】47号

时间:2022-06-01 20:50:57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作者: 点击数: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2022〕47号

被告人孔维彪,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5********,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5月9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维彪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05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4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孔维彪酒后驾驶甘N7****号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S106省道12KM+500M(永靖县盐锅峡镇盐集十字向北200米)弯道下坡路段时,车辆驶出路面后撞到道路左侧路灯杆和农田内花椒树,后车辆侧翻至前方另一处农田并着火,致使孔维彪受伤。经鉴定,孔维彪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7.88mg/ml;经交警部门认定,孔维彪负事故全部责任。2022年4月12日,孔维彪向盐集村委会赔偿路灯、花椒树损失共计205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党某某、张某某等四人证言;3.被告人孔维彪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维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维彪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责、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孔维文

检察官助理:唐树青

2022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孔维彪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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