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2022〕45号
被告人孔顺全,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4年5月9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1月8日因吸毒被永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月23日因吸毒被永靖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9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顺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9月11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孔顺全酒后驾驶豫AB****号小型轿车和孔某甲从永靖县**镇**村**社出发,途经**新区、**黄河大桥、**滨河路,到达**西苑门口,孔顺全将车停放在路边,后与孔某甲步行至**广场黄河边啤酒摊,与孔某乙、张某某一起喝啤酒。18时许,孔某乙和张某某有事先行离开,孔某甲自行打车回家,孔顺全又驾驶豫AB****号小型轿车从**西苑门口出发,途经**广场环岛,由西向东逆向驶入**滨河路,行驶至**音乐工作室门口路段时,与路边停放的甘A7****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碰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孔顺全血液乙醇含量为289.23mg/100ml;孔顺全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魏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甲、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孔顺全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顺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顺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顺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孔顺全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正志
检察官助理:罗贵生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