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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求职心切疏防范,不慎落入诈骗坑

时间:2023-12-26 19:28:59 来源:第一检察部  作者:胥珍珍 点击数:

近日近日,永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诈骗罪一案判决生效,张某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永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诈骗罪一案判决生效,张某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8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史某某共同参加战友聚会时,史某某向张某某提及其子没有工作,后张某某谎称自己认识甘肃省某局的领导,能通过此领导为史某某其子找到工作为由,于2015年12月26日至2017年2月20日先后七次骗取史某某人民币共计11087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找工作应通过正规途径或者正规中介公司,切忌轻信他人谎言,“关系”“门路”往往都是不法分子为了骗取钱款编造出来的借口,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被害人想通过非正规途径获得正式工作的心理,诱骗被害人交出钱款。“天上不会掉馅饼”,希望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年朋友切记,不能将个人发展寄托在走捷径、托关系上,要正确面对就业压力,通过脚踏实地、勤奋努力,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从而获取心仪的工作,进而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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