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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暴力袭警,这位大哥真“刑”!

时间:2023-12-22 18:52:10 来源:第一检察部  作者:焦美云 点击数:

近日,永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金某某袭警罪一案一审判决生效,金某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3年7月4日下午,在永靖县公安局三条岘派出所会议室里,被告人金某某对正在执行调解工作的民警肖某某进行辱骂、推搡,并将其警服撕破、打落佩戴的执法记录仪。肖某某对其劝阻时,金某某先后三次拿起会议室的椅子砸向肖某某,致使椅子、会议室大门、走廊墙体受损。后在肖某某和辅警对其控制过程中,金某某又三次咬向肖某某,两次被辅警挡下,一次咬伤肖某某的左肩。经鉴定,肖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金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其行为性质恶劣,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保护一线执法警察的人身安全,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执法权威的必然要求,我们每一位公民都有义务配合人民警察正常执法,暴力抗法绝对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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