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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检动态】永靖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宣讲活动

时间:2024-04-16 09:23:20 来源:未检办公室  作者:张晶 点击数:

为推动中央九部委《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和《甘肃省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落实落细,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思想认识,凝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共识,4月15日上午,州委政法委副书记边学林一行深入永靖县检察院进行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工作专项督查。

督查组一行通过翻阅台账资料、现场提问等方式对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及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指导,对该项工作表示肯定,同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建议。

下午,在州县委政法委安排下,永靖县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宣讲会在县公安局会议室召开,县检察院未检工作负责人罗发霞作了以《落实强制报告,织密未成年人“防护网”》为主题的宣讲,通过播放最高检强制报告公益宣传片、讲解典型案例等形式,围绕强制报告制度的制定背景、形成历程、需报告情形、谁来报告、报告过程等重点内容进行解读,引导参会人员牢固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增强责任担当,成为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者和践行者,共同参与监督,让侵害无处遁形。全县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负责人参加会议。

下一步,县检察院将持续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同步开展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倒查,依法能动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的同时,强化外部协作配合,促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有机融合,整体落实,推动全社会积极与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作斗争,全面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报告主体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遇到符合强制报告要求的情形时,应当保持高度关注,按照工作规定由本人或单位指定部门向公安机关报案。除实施规定的医疗行为外,还应当按照医疗业务流程详细询问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时间、原因、过程、方式等内容,根据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的有关要求予以记录,并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备案】相关人员或者组织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同时,向主管行政机关指定部门报告备案,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私自传播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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