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21979********,回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康乐县**部**办四级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康乐县,住甘肃省康乐县**镇**号。2013年5月14日因赌博被康乐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7年8月16日因组织赌博被康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因患疾病,未执行拘留。因涉嫌赌博罪,2016年8月17日被康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8月16日康乐县检察院以‘可不认为是犯罪’退回补充侦查,2017年8月16日被康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19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东乡县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3日释放。
本案由甘肃省和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检察院报请临夏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经临夏州人民检察院向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商议,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同意并经临夏州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5日晚,被告人马某甲组织马某乙、马某丙等8人在康乐县**镇**家属楼**单元**室以麻将“翻金挖”方式进行赌博,底注是50元、每翻“一金”加50元,每翻两金抽头50元,每桌至少抽头1000元。马某甲从中抽头渔利,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茶水、食物等,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缴获赌资66400元、麻将两副。马某甲在该处开设赌场时长至少三个月。
另查明,2014年左右,被告人马某甲在康乐县**镇**局家属院内一民房中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麻将“翻金挖”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马某甲在该处开设赌场时长至少三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马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长期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正志
检察官助理:唐树青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