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21975********,东乡族,中专文化程度,康乐县**局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康乐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和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未执行);2020年9月10日被和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和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和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检察院报请临夏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经临夏州人民检察院向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商议,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同意并经临夏州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康乐县**医院**隔壁一家属楼**楼开设赌场,聚众以打麻将“翻金挖”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时间长达半年之久。该赌场分别在客厅和卧室各设一台麻将机,客厅内的麻将机赌注为20元,每金10元,每两金抽头10元;卧室内的麻将机赌注为50元,每金20元,外抛50元,每两金抽头20元至50元不等。马某甲、马某乙从中抽头、放贷获利,每天抽头渔利1000元至5000元不等。赌场向参赌人员免费提供饮食、香烟等服务。经常参赌人员达十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甲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长期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取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春蛟
检察官助理:赵元萍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