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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2020】92号

时间:2020-11-10 11:10:50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作者: 点击数: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89********,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5年1月27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从中国建设银行永靖县支行办理了卡号为62536240********信用卡,额度为30000元。2018年1月26日王某某用该信用卡办理了30000元的24期现金分期,2018年3月22日又办理了5000元的12期现金分期,后该信用卡临时额度调整为73000元。从2018年1月19日至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该卡套现和消费,总共逾期本息96654.93元,其中消费本金91012.26元,累计还款20398.70元,尚欠本金70613.56元。透支钱款全部被王某某挥霍。经建设银行临夏分行及委托的第三方催收公司多次催收,王某某拒不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维文

检察官助理:罗贵生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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