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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焦某某妨害公务案)【2021】23号

时间:2021-03-23 09:44:58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作者: 点击数: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7********,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住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8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和政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到本村村民陈某某家中索要脚手架,后被他人劝送回家。2021年1月8日0时30分许,焦某某又踢开陈某某家的大门,强行进入陈某某家中,再次索要脚手架,并对陈某某进行辱骂,在陈某某劝说无果的情况下向盐锅峡派出所报警。随后盐锅峡派出所民警孔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并对其进行劝说,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考虑到其处于醉酒状态准备送其交由家人看管时,焦某某拒不配合,并对民警进行粗鲁的言语攻击和挑衅。于是派出所民警在将其带往盐锅峡派出所约束醒酒的过程中,焦某某采用辱骂、踢打的方式进行反抗,并将处警民警孔某某脸部咬伤,后处警民警将其制服后带至盐锅峡派出所。经鉴定:孔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采用辱骂、踢打、撕咬方式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通新

检察官助理:唐树青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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