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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来某某诈骗案)【2021】35号

时间:2021-11-26 16:10:08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作者: 点击数:

被不起诉人来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5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陕西省礼泉县人,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3月20日被临夏州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梅,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来某某涉嫌诈骗罪,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犯罪嫌疑人来某某冒用**监理中心工作人员魏某某的身份入驻**公路改建项目监理驻地办,其在不具备相关资质要求的情况下,受郭某某、杨某某指使,担任线路工程师、二标段监理员,并在相关监理日志、监理抽检记录等资料上冒签魏某某签名,其间,收受马某某好处费3500元,帮助马某某骗取巨额国家项目资金。

本院认为,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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