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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何某某诈骗案)【2021】36号

时间:2021-11-26 16:17:33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作者: 点击数: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01197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甘肃省临夏市人,系**段退休工人,住甘肃省临夏市**路**苑**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3月7日被临夏州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翾龙,甘肃勇盛(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焦郅强,甘肃舍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至2014年6月,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马某某承包的**公路DL2标段担任资料员,负责工程项目资料的制作整理,并约定10000元的制作费用。期间,根据马某某提供的数据资料制作虚假的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等资料,帮助马某某骗取巨额国家项目资金。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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