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0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原临夏市**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户籍地甘肃省临夏市,现住临夏市**镇**村**社**号。因犯行贿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行贿罪,于2021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靖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为了从东乡族自治县**乡政府承揽到更多项目工程和顺利拿到工程款,2015年9月16日,从中国工商银行临夏东乡支行其银行卡62220827140********中取出10万元现金,后开车到临夏市**公路边送给时任**乡党委书记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付正志
检察官助理: 罗贵生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