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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2021】61号

时间:2021-10-01 16:45:09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作者: 点击数: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乡**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于2020年10月19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喜全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永靖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和永靖县**厂负责人张某甲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李某某租用张某甲永靖县**厂场地,用于堆放自己的砂石料,租金为每年2万元。后李某某拉运砂石料到永靖县**厂堆放,并向张某甲支付2015年场地租金。2016年初李某某在出售其堆放的砂石料时,被告人徐喜全等村民称该场地是自己村的集体土地,以索要租金为由,阻挠李某某往外运砂。2016年6月29日李某某再次出售其堆放的砂石料时,徐喜全等村民又一次阻挠李某某往外运砂,并要求李某某每年向关山乡**村**社交纳7万元租金,李某某被逼无奈便同意了徐喜全等村民的要求,并写了7万元的欠条。2017年5月徐喜全未经李某某同意,经张某乙介绍擅自将堆放在张某甲场地的李某某7000方砂石料出售给甘肃**有限公司,非法获利19万元,其中徐喜全占用13万元,张某乙占用6万元。2020年11月18日经永靖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徐喜全售卖的李某某7000方砂石料市场价为24.5万元。2020年9月17日徐喜全亲属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赔偿李某某全部经济损失100万元的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徐喜全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喜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喜全任意占用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喜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长寿

                          检察官助理:赵元萍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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