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罗仕文,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1990年6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4月19日,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永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5月10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仕文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9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仕文因二十年前其妻与张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其夫妻离婚,又怀疑张某甲毒死了自家的狗,便一直对张某甲怀恨在心,遂产生杀死张某甲的想法。2021年5月9日晚21时许,在永靖县**镇**村周某某的小卖部门口,被告人罗仕文酒后与他人聊天时看到张某甲进入小卖部,便立刻跑回家中拿一把刀子回到小卖部门口,后尾随张某甲,张某甲发现罗仕文拿刀尾随后撒腿就跑,罗仕文持刀追至张某乙的家大门口,用刀在张某甲身上连戳数下。此时正在张某乙家门口聊天的达某某和姚某某见状上前劝阻,姚某某拿起门口的铁锹挡在罗仕文和张某甲中间,随后,张某甲从姚某某手中抢过铁锹防卫,罗仕文见无法得逞后离开。罗仕文离开时得知张某甲等人要报警,便回到家中等待民警上门。经鉴定,张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木质把单刃刀一把;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
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达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罗仕文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仕文因矛盾纠纷意图报复杀害他人,持刀追砍被害人并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仕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孔维文
检察官助理:唐树青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