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党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2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党某甲酒后驾驶甘N3****号中型普通客车,从永靖县**镇**村出发向**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镇街道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党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246.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党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党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付正志
检察官助理: 罗贵生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