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检务公开 > 正文
检务公开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孔某某涉嫌盗窃案)【2021】72号

时间:2021-11-19 16:27:41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作者: 点击数:

被告人孔某某,绰号无,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39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住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2005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永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永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05月14日,因盗窃被永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永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8月20日被永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盗窃案,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8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孔某某事先准备手电筒非法进入马某某位于永靖县刘家峡镇刘家峡村**的出租屋院内,后又进入马某某女儿的房间内确认人熟睡后,打开衣柜对衣柜内的财物实施盗窃,此时被刚返回家中的家主马某某发现,遂被马某某当场擒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来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孔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杜虎炜

                                              检察官助理 孔奎花

                                        2021年11月16日

关闭

智能悬浮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