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孔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住永靖县**镇**村**社**号,农民,中共党员,系**镇人大代表,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5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孔某某与他人喝酒后驾驶甘N3****号小轿车去永靖县古城新区**KTV娱乐,后又在该KTV喝了些啤酒。19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甘N3****号小轿车行至大川村蜂旺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门口路段时,将前方同向行走的路人吴某某、杨某某撞倒后继续驾车至自家门口后回家睡觉。当晚21时许,永靖县公安局民警依法传唤孔某某,将其带至永靖县人民医院抽血。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85mg/100ml;经永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吴某某、杨某某的伤情均为轻伤一级。经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孔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支付了被害人住院期间的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受案立案文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病历资料、肇事车辆等;
证人孔某甲、孔某乙、孔某丙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吴某某、杨某某陈述;
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验、人身检查、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书;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致两人轻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焦兴勇
检察官助理 罗发霞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