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县**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甘肃省永靖县,现住永靖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7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19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菱牌帕杰罗(甘A9****临牌)小型越野车,沿川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永靖县刘家峡镇**路“**KTV”门口路段时,未能确保安全与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道路南侧停车位上的甘NU****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发生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周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77.14mg/100ml;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安有、黄增玉等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周某某具有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宏伟
检察官助理 罗贵生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