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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1】43号

时间:2021-08-13 10:22:52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作者: 点击数: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住永靖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1年5月21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6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永靖县人民法院以(2018)甘2923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某甲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息132600元。2019年1月23日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月25日永靖县人民法院通知刘某甲申报财产。2018年12月刘某甲将位于永靖县**镇**新区**佳苑**号楼**单元**室住房以65万元价格出售,部分售房款在判决生效后被刘某甲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对杨某某的债务拒不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付正志

                                              检察官助理: 罗贵生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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