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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牟某某贪污、受贿等案)【2021】32号

时间:2021-07-23 15:27:42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作者: 点击数: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牟新文,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61968********,东乡族,党校研究生学历,原**县**秘书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住临夏市**房**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违法问题,于2021年1月9日被永靖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6月10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永靖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新文涉嫌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1.贪污5个项目资金45万元

2013年8月至9月,**县**局下达给**乡政府道路改建铺砂、支渠衬砌、生态绿化4个项目,投资60.18万元,**县**局下达给**乡政府办公楼维修项目,投资12万元。项目下达后,被告人牟新文安排时任**乡乡长唐某某(另案处理)代表**乡政府与临夏市**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负责人冯某某(另案处理)签订了5个项目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72.18万元。在牟新文授意下**乡政府并未实施5个项目,伪造了竣工验收资料,申请项目资金,**县**局、**局将项目资金中的52.18万元拨付给**乡政府,另将20万元的生态绿化款**局直接拨付给**项目部支付实际绿化费用。在牟新文指使下,2013年11月6日,**乡政府将52.18万元项目资金从**政府农村信用社7100301720********账户(以下简称**账户)分批转账至**项目部在工商银行**县支行27140870390********账户(以下简称**账户)中,同日,冯某某从**账户中将52万元转账至时任**乡政府会计马某甲(另案处理)个人在工商银行**支行62220827140********账户(以下简称**账户)中,52.18万元中剩余的0.18万元冯某某用于缴纳税金和做项目资料等费用。2013年11月9日、10日、19日,牟新文安排马某甲从**账户中分别支取现金15万元、30万元、6.6万元。15万元马某甲在牟新文办公室交给牟新文,后牟新文又让马某甲把其中的10万元存到其在**农商银行**支行62106100067********账户中,2019年、2020年牟新文用此款分两次支配了其在担任**乡**书记期间的非正常开支,其余5万元,牟新文供述送给了时任**县**局局长汪某某(现在金昌监狱服刑),但汪某某予以否认;30万元牟新文安排马某甲送到东乡县**坡**山庄,牟新文供述给了唐某某,但唐某某予以否认,承认在临夏市南滨河路**区附近牟新文给其5万元;6.6万元牟新文安排马某甲给了**项目实施者马某乙5万元、**村**维修者马某丙1.6万元。52万元中剩余的0.4万元,牟新文安排马某甲支付**乡政府非正常开支。

2.贪污道路铺砂项目资金28万元

2014年初,被告人牟新文争取到**乡**村**社至**社道路铺砂以工代赈项目。2014年5月22日,牟新文安排时任**乡乡长唐某某代表**乡政府与**项目部负责人冯某某签订了该项目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43万元。在牟新文授意下**乡政府并未实施该项目,伪造了竣工验收资料,申请项目资金,**县**局将项目资金43万元拨付给**乡政府。在牟新文指使下,2015年1月5日,**乡政府将43万元项目资金从乡政府**账户转账至**项目部**账户中,2015年1月5日、1月6日,冯某某从其工商银行62220827140********账户中支取现金40万元,并将该款在牟新文办公室里交给了牟新文。43万元中的3万元冯某某用于缴纳税金和做项目资料等费用。牟新文拿到40万元后,将12万元交给马某甲,安排其支付乡政府来人接待等非正常开支;8万元牟新文支付其在工作中的非正常开支;10万元牟新文用于给自己的私家车加油、维修等个人消费;10万元送给了时任**县**局局长马某丁(另案处理)。

3.贪污加气站征地补偿款12.6134万元

2013年8月,省发改委批复在**乡**村建设**县汽车加气站。2013年10月25日,**县沿**水库**有限公司向**乡政府转账支付加气站建设征地补偿款80万元。**乡因工作需要将该款暂时垫付该乡四个村互助社企业注资。10月30日,经被告人牟新文担保,村干部马某戊、包某某、马某己、牛某某在**乡信用社各贷款20万元,共80万元,转账存入牟新文个人在信用社6706501210********(以下简称**卡)银行卡中用于发放征地补偿款。用征地补偿款垫付的互助社企业注资撤回后偿还了信用社贷款80万元。牟新文将**卡交给负责征地工作的时任**乡**部长马某庚,10月31日至11月27日,马某庚通过转账、支取现金等方式,从该卡中给李某某、马某辛、马某壬、马某癸、马某子、马某丑、马某寅8户群众支付了加气站征地补偿款45.6866万元。2019年11月,牟新文安排马某甲支付另一征地户沙某某征地补偿款21.7万元,剩余12.6134万元被牟新文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4.贪污白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费用0.0561万元

牟新文安排乡政府司机马某卯(另案处理)为其报销洗衣费用0.0013万元、电费0.01万元、个人车辆甘NA****号维修费0.0448万元,合计0.0561万元。

以上共计贪污85.6695万元。

二、行贿罪

2014年初,被告人牟新文争取到**乡**村**社至**社道路铺砂以工代赈项目,项目资金到手后,为了感谢时任**县**局局长马某丁,2015年1月,牟新文送给马某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牟新文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新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新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乡**书记、主管项目的职务之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侵吞公款85.669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被告人牟新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1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家属退赔部分赃款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新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国正

检  察  官: 付正志

                                              检察官助理: 罗贵生

2021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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