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平,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63********,土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住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20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夏市看守所。2015年8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永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7月15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令平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刘令平通过**交友平台认识了被害人米某某,谎称已离异,随后就互相加了微信开始交往。3月22日至7月15日期间,刘令平编造给其儿子安排工作等为借口,骗取米某某8万元钱财供自己挥霍,2021年1月6日,米某某发现被骗,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7月,被告人刘令平又通过**交友平台认识了被害人穆某某,到和政县与穆某某见面开始交往。8月28日至12月9日期间,刘令平编造承包工程需要钱等各种理由向穆某某骗取钱财,穆某某微信给其转账32320元,现金4700元。2021年1月22日,穆某某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1年2月18日,被告人刘令平以合伙在和政县承包焊接管子的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5万元现金供自己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等;
2.证人汪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令平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米某某、穆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令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令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令平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通新
检察官助理: 唐树青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