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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2021】21号

时间:2021-06-18 10:20:40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作者: 点击数: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6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3月24日被永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经永靖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刘某甲与王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调解书确认刘某甲向王某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等11.8万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给付6万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给付5.8万元,该调解书于当日生效。为逃避执行上述款项,刘某甲于2020年3月20日将家中存款6万元中的3万元存入同村村民刘某乙名下卡号为62284133600********的农业银行卡中,后陆续存入至案发时余额共计5.4万余元。2020年4月15日王某某向永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4月16永靖县人民法院向刘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刘某甲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如实报告存款的具体情况。2020年9月29日永靖县人民法院向刘某甲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因未发现刘某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0月28日王某某再次向永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月9日永靖县人民法院以刘某甲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王某某因执行的案款未到位而上访反映,永靖县人民法院被列为重大信访事项,挂牌督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等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调解书所作的执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以转移、隐瞒财产的方式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乔长寿

                                              检察官助理 赵元萍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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