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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2021】69号

时间:2021-11-03 16:40:17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作者: 点击数: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住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8月19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月2日5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后驾驶沪C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永靖县**镇**村罗某乙家向南100米农田处时,车辆左前轮和左后轮驶进水渠,被他人发现后报警,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时被告人罗某甲在驾驶位熟睡。经鉴定,从罗某甲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225.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证人罗连成证言;

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通新

                                                检察官助理: 罗贵生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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