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月15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党某某饮酒后驾驶甘N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镇**村**社其家中出发往**村**社行驶,当行驶至**社路段时,其与崔某某发生纠纷,后出警民警在处理纠纷时发现党某某有酒驾嫌疑,遂通知交警大队将党某某带至县医院抽取血样。2021年8月16日,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党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46.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党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