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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郭某某涉嫌高空抛物案)【2021】44号

时间:2021-08-16 17:05:16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作者: 点击数: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无,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住甘肃省永靖县********农民。因涉嫌高空抛物罪,于2021年5月18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5月27日被永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高空抛物案,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永靖县刘家峡镇古城新区令牌花园3号楼一单元12楼过道楼口,因欲到芝某某家中喝酒,遭到芝某某的拒绝,郭某某为发泄心中不满,将事先买好的一箱未开封的雪花罐装啤酒(内装12罐),故意从12楼过道窗户扔到楼下,将李某某停放在楼下车牌号为甘NZ****红色现代瑞纳轿车砸中,致车辆后挡风玻璃、车顶及内饰不同程度受损。因李某某当时坐在主驾驶位置,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后李某某报案,郭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永靖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李某某车辆受损价值为1517元。

案发后,郭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8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罐装啤酒等(雪花清爽);2.书证:户籍证明、谅解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芝某某、孔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永靖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在居民小区内从建筑物高处将物品抛掷到人行步道,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杜虎炜

                                           

202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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