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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2021】45号

时间:2021-08-18 10:48:37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作者: 点击数: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1983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永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1990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永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乔某某无证驾驶甘N8****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永靖县盐锅峡镇盐集村行驶至盐锅峡镇下铨村,在路边与几个养鸟的朋友(姓名不详)一起饮酒聊天,期间乔某某饮用白酒8两左右。21时许,乔某某驾车到盐锅峡镇下铨村购买5只小鸡后沿折达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返回,约22时2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隧道向北100米处时其停车小便,在开车起步过程中未能确保安全,车辆向后溜车,撞在同方向从后方驶来的由何某某驾驶的甘AX****号小型普通客车前头部位,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2021年5月17日,经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鉴定,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3mg/100ml。2021年5月24日,永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乔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无责任。2021年5月24日,乔某某向何某某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何某某对乔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孔某某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以上、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乔长寿

                                              检察官助理 赵元萍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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