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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诈骗案)【2021】50号

时间:2021-09-03 10:26:07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作者: 点击数: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诈骗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取保候审;经永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1年8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诈骗罪,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3日晚,胡某乙带着自己两个三岁多的双胞胎孩子和白某某等人到永靖县**宾馆与王某某等人喝酒。酒后胡某乙、王某某等人在宾馆住宿,胡某乙及其两个孩子与王某某同住一房间,其他人住另外两个房间。次日早上8时许,胡某乙带孩子回家后到偏房睡觉。10时许,其丈夫胡某甲回家发现妻子胡某乙酒后睡在偏房,怀疑胡某乙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气之下从厨房拿了一根擀面杖,在胡某乙臀部进行殴打,胡某乙用两个胳膊阻挡,致其双侧尺骨远端骨折。2020年8月7日经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0年8月6日胡某乙对胡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2、被害人胡某乙住院期间共计花费24000余元,犯罪嫌疑人胡某甲为了挽回损失,故意隐瞒自己致伤胡某乙的真相,到永靖县**镇**村村民委员会虚构胡某乙伤情系干农活致伤而开具了证明,从而骗取永靖县**局医疗费用共计20211.37元,案发后胡某甲于2021年7月19日主动向永靖县**局退回全部诈骗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擀面杖一根;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丙、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乙陈述;

5、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长寿

                          检察官助理:赵元萍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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