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汪月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号。2020年8月28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永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30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由永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月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被告人汪月龙和张某某(批捕在逃)在永靖县**镇**路原“**网吧”内设置22台赌博游戏机组织赌博。汪月龙在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商户并绑定银行卡,名下注册25个用于扫码支付的二维码,用于参赌人员扫码支付赌资,兑换积分后在赌博游戏机上参与赌博。开设赌场期间,参赌人员达256人,赌资支付记录15406条,涉案赌资3264628.5元,汪月龙和张某某获利约10万余元。经临夏州公安局鉴定:永靖县**镇**路原“**网吧”内设置的6台烟机、8台兔子机和8台捕鸟机是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 PCam10手机、银行卡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被告人汪月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月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不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月龙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宏伟
检察官助理 罗贵生
2021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汪月龙现羁押于和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