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巨某某,绰号无,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住永靖县**镇**村**社**号,农民。持“B2D”型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6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巨某某酒后驾驶甘N*C***号小型轿车,从永靖县杨塔乡胜利村出发向永靖县西河镇白川村方向行驶,车辆行驶到折达路盐锅峡镇加气站门口附近路段时,未能确保安全撞到郝某某驾驶的晋JT****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后挂左后轮位置,发生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巨某某的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01.71mg/100ml。经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巨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郝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未与郝某某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郝某甲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巨保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杜虎炜
202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