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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敲诈勒索案)【2021】30号

时间:2021-10-18 09:50:35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作者: 点击数: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不批准逮捕;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翾龙,系甘肃勇盛(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8月13日补查重报。

永靖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09年犯罪嫌疑人孔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开始谈恋爱,直到2015年李某某大学毕业后到广河县**中学任教,孔某某在外务工。由于孔某某无正式工作,李某某家人反对李某某与孔某某继续恋爱,孔某某得知后要求李某某与其领结婚证,李某某不同意,二人因此而吵架。2017年李某某先后办理了三张信用卡,后孔某某使用该信用卡后基本由李某某偿还。2019年2月14日李某某在其家中当着其父母、亲戚和孔某某的面要求和孔某某分手,孔某某同意,但是要求李某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双方口头达成李某某赔偿孔某某精神损失费50万元。之后孔某某一直找李某某索要精神损失费,2019年2月18日李某某向其朋友王某某借款20000元,通过微信转给了孔某某,2019年2月26日李某某又给孔某某转款27000元钱。2019年3月21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孔某某到李某某的单位(广河县**中学),并将李某某从宿舍中拽到其停放在学校院子中的车旁边让李某某上车,李某某也害怕其他老师看见或者听见,就坐上了车。后孔某某开车往康家崖走,途中孔某某给李某某说:“我给你两个选择,要嘛现在和我去领结婚证,要嘛给我给钱”。李某某说没钱,孔某某就让李某某给他找钱,后李某某向孔某某分别于2019年3月21日15时36分转账8000元;2019年3月21日15时37分转账6000元;2019年3月21日15时38分转账10000元;2019年3月21日16时11分转账5000元;2019年3月21日16时12分转账1000元;2019年3月21日20时57分转账10000元。另外,犯罪嫌疑人孔某某还让李某某写了50000元的欠条,并注明李某某的三张信用卡上的欠款由李某某自己还。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犯罪嫌疑人孔某某向李某某索要财物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是否使用暴力威胁或非暴力要挟手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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