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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2021】64号

时间:2021-10-15 15:12:21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作者: 点击数: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2021〕6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96********,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号住永靖县******小区。无前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3月3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12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21年3月13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永靖县**镇**酒店**号房间内准备给被害人李某甲纹身,为了缓解疼痛,王某甲先将三盒从网上购买的标有“PROAEGIS”字样的药膏涂抹在李某甲背部,十几分钟后李某甲出现全身抽搐、呼吸困难症状,同时鼻腔流出少量血液、口腔流出带血丝的痰液,王某甲当场对李某甲进行了施救,后在送往县医院救治途中李某甲死亡。经鉴定,李某甲因过敏致喉头水肿阻塞呼吸道引起窒息死亡;李某甲心血中未检出甲胺磷、敌敌畏、甲拌磷、对硫磷成分,未检出巴比妥、苯巴比妥、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司可巴比妥、地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三唑仑成分;标有“PROAEGIS”字样的药膏中检出利多卡因、丁卡因。李某甲心血中检出利多卡因、对丁氨基苯甲酸,含量分别为1.80μg/mL、9.32μg/mL,未检出丁卡因;死者李某甲符合利多卡因及丁卡因引起全身过敏反应导致喉头水肿使其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标有“PROAEGIS”药膏五盒、纹身器材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付正志

                           检察官助理: 罗贵生

2021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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