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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严某某诈骗案)【2021】2号

时间:2021-12-08 14:53:17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作者: 点击数: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未刑诉〔2021〕2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月9年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9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严某某伙同江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手机游戏“和平精英”骗取学生家长微信群二维码,由杨某某登陆并扫描二维码进入学生家长群,冒充老师的微信昵称与头像,在**小学**年级**班微信群中发送“需要收取学生下个学期的学习资料、练习试卷、模拟试卷等资料费387元,复印费11元,合计398元”的信息,再由江某某建立微信收款群,并在学生家长群中发送微信二维码让学生家长扫码进入微信收款群内发红包。后由严某某点击收红包,并将收取的7960元红包提现到自己名下银行卡内,按江某某提供的二维码扫码转账给他人。事后许某某(另案处理)按照杨某某要求将套取的现金取回,获得报酬400元。其余所得赃款被三人分得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春蛟

2021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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