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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2021】84号

时间:2021-12-23 15:25:15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作者: 点击数: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2021〕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1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1月15日20时40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甘AU****号小型轿车从永靖县**镇**村**社出发,沿**路自东向西往永靖县**酒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永靖县**酒店门口路段时被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21年11月16日,经甘肃天辰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豆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乔长寿

                                              检察官助理 赵元萍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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