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2021〕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1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1月15日20时40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甘AU****号小型轿车从永靖县**镇**村**社出发,沿**路自东向西往永靖县**酒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永靖县**酒店门口路段时被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21年11月16日,经甘肃天辰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乔长寿
检察官助理 赵元萍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